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8号 | 关于进口莫桑比克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6-05-13 浏览次数:88

*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6年第58号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莫桑比克共和国农业环境和渔业部(以下称莫方)关于莫桑比克野生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莫桑比克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莫桑比克共和国农业环境和渔业部关于野生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得莫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由莫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莫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不存在以下情况:


1.莫桑比克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2.莫桑比克境内发生《*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列明的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3.莫桑比克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未发现《名录》中列明的或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生产过程(包括捕捞、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莫方应按照中方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每批输华野生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证书至少用中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莫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莫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依照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议定书》的规定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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